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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成为惩恶扬善的“铠甲”
时间:2026-01-06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夏捍东
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该法第19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这意味着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防卫权获得了法律保障。
在过去的执法实践中,因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缺乏对正当防卫的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往往简单以“互殴”定性冲突,导致“谁受伤谁有理”的扭曲现象。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挫伤了社会正义感,更让许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陷入两难境地——要么被动挨打,等待公权力介入;要么还手自卫,却要承担被认定为“互殴”的法律风险。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明确条文确立了正当防卫的合法地位,为公民自卫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该法不仅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还规定了防卫限度的司法标准:“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一规定强调防卫行为需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防卫。如面对徒手攻击时使用刀具反击可能被认定为过当,但面对持械行凶时使用棍棒自卫则可能被视为正当防卫。
新修订的法律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处理防卫案件时的责任:必须充分调查取证,客观认定防卫行为的合法性;若执法机关无法证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应推定防卫成立。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将倒逼执法机关转变“和稀泥”式的办案思维,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错误认定“互殴”。
新法要求执法机关在询问查证、场所检查等环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特别是单人执法时必须记录全过程,确保执法行为可回溯、可监督。这一规定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为防卫行为的认定提供客观证据支持。
新修订的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作出重大调整,对于未成年人违法,打破了“免罚金牌”。旧法规定14—16岁未成年人违法通常不执行拘留,导致部分人钻法律空子反复违法。新法堵住了这一漏洞,规定14—16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违法,或初次违法但情节恶劣(如校园暴力),可予拘留;16—18岁未成年人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如恶性斗殴),也可拘留。同时规定,对因年龄原因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采取心理辅导、矫治教育等措施,避免“一放了之”。
在校园欺凌问题上,新法明确,欺凌行为(如殴打、侮辱、恐吓)可予治安处罚,严重者拘留;若学校发现严重欺凌不报告或不处理,将追究校方及相关人员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公安机关和学校联手治理校园暴力,让“校霸”无处遁形,为学生筑牢防护网。另外,新法还对恶犬伤人、高空抛物、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施行,通过细化规则和强化程序,既为公民撑腰,也为执法者立规,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为公民穿上了抵御不法的法律“铠甲”,让惩恶扬善不再束手束脚。
(作者系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讲师团研究基地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明娥
执行编辑:张绪梅